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首店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1  来源:薛城区  浏览次数:1717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首店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薛政办发〔2022〕2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关于支持发展首店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发展首店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促进消费市场国际化、品质化、特色化发展,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加快消费品牌集聚,促进商业消费升级,推动我区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品牌首店入驻

对国际知名品牌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薛城注册独立法人的山东首店、枣庄首店、薛城首店,并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对品牌企业予以支持。其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山东首店,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枣庄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山东首店,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枣庄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枣庄首店,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薛城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薛城首店,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促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二、支持品牌首店建设

对国际知名品牌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薛城注册独立法人的品牌企业,并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对其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成本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其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山东首店,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枣庄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山东首店,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枣庄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枣庄首店,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薛城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薛城首店,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国际和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首店后,在薛城区内接续开设连锁品牌门店,装修成本(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超过3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商促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三、支持品牌首店运营

对在薛城注册独立法人的国际知名品牌首店和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及其接续开设的连锁店,并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含),对品牌企业给予连续2年租金补助,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50%、30%予以补助,单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促局、各镇街)

四、支持品牌新品首发

支持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高级定制品牌等在薛首发新品。对国际品牌和国内品牌在薛城开展大型新品发布活动,按照活动的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商促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五、加强资金保障

在区级商务发展政策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促进首店经济。以上第一、二、三条措施所需资金由区、镇街两级按5:5分担,第四条由区级全额负担。镇街承担资金由区级统一拨付,镇街通过体制结算上缴区级财政。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品牌首店发展的培育政策,给予更多租金减免、装修补贴等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商促局,各镇街)

六、优化营商环境

成立品牌首店服务机制,为来薛在谈品牌首店协助对接、执照办理、门店选址和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对品牌首店入驻和开业涉及的规划、建设、消防、质检、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审批事项实行会商制度,开启“绿色通道”,帮助品牌首店解决落地经营等问题。(责任单位:区商促局、薛城规划中心、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审批服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薛城供电中心,各镇街)

七、奖励申报

(一)新引进的品牌首店企业经营主体申请奖励需提供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品牌所有权或代理权证明、品牌授权书或合作经营协议书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首店证明、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引进了品牌首店的经营主体申请招引奖励需提供奖励申报表、首店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或入驻协议、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每年11月1日开始申报奖励,申报主体向区商促局提出申请,由区商促局与区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四)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同时备原件查验。

八、品牌首店评价认定

国际知名品牌是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国内品牌是指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旗下品牌。品牌首店首发的认定需以区商促局认可的行业协会或聘请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认定为准,对品牌首店首发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审核结果由区商促局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责任单位:区商促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以上措施与我区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具体由区商促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薛城区“首店经济”奖励申报表

品牌名称

 

经营地址

 

入驻时间

 

投资额(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销售额(万元)

 

纳税额

(万元)

 

申报奖励金额(万元)

 

品牌类型

□高端商业品牌???□高端零售品牌 ???□连锁便利店品牌

经营模式

□百货店□超市□购物中心□主力店□专卖店

□连锁便利店□其他

品牌简介

 

真实性承诺

我公司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商促局审核意见

□山东首店□枣庄首店□薛城首店

引进机构:(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填表时间:


文件文字版:

2022.8.19关于支持发展首店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稿——带红头.docx

文件PDF版:

2022.8.19关于支持发展首店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稿——薛政办发21号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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